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

关于授权茶企不张贴等量西湖龙井茶证明标识的处理办法的说明

2020-11-09作者:来源: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注册“西湖龙井”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经不懈努力,2012年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4月,“西湖龙井”被评为《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白皮书》中所列的“2013年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价值十强”的第一名,品牌价值达54.56亿元。“西湖龙井”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我会”)于2020年5月8日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并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且在该商标转让手续核准前拥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我会有权对侵犯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只有符合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种植要求、特定品质的茶叶方可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于西湖龙井茶的产量有限,为了保证市场上销售的“西湖龙井”茶符合上述商标使用条件,确保正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与茶农均签订了《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N(茶农用)使用协议》,与授权茶企均签订了《西湖龙井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Q(茶企用)使用协议》,茶企和茶农均应遵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正品“西湖龙井”茶均应张贴等量西湖龙井茶证明标Q实物标识或N实物标识。

  近期经调查发现,部分授权茶企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未按照《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Q(茶企用)使用协议》和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张贴等量西湖龙井茶证明标Q实物标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不符合商标授权许可条件。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西湖龙井茶品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针对上述不张贴等量西湖龙井茶证明标识的行为已经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 初次发现上述行为的,每一家门店支付违约金3万元;

  二、 2次出现上述行为的,每一家门店支付违约金6万元;

  三、2次以上出现上述行为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与提供上述侵权产品的茶企的《西湖龙井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四、茶企不同意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根据合同约定,也可直接终止《西湖龙井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特此说明!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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