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协会近期商标维权情况的声明
2020-11-04作者:来源: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转让方)与杭州市西湖龙井管理协会(受让方)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转让方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转让至受让方。
协议书第5.3条约定:“自2020年5月8日起至该商标核准转让之前为过渡期,该过渡期内,转让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除受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外,转让方不得再自行新增商标许可和维权案件;(2)5月8日前已经取证(取证以购买侵权商品时间为准,包括工商查处及刑事报案)的在做案件继续盖章执行(相关案件列表附后);(3)5月8日前已调查未取证的在做案件,列表报受让方,是否继续处理由受让方确定;(4)除5.3(2)外,涉及全部商标(即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条中约定的全部商标及商标申请)的所有事项,转让方均不得自行处理,必须以受让方的书面通知为依据执行”。同时,协议书第5.4条约定:“过渡期结束后,尚未完结的案件均转交受让方处理”。
目前,我协会未对5月8日后的任何案件进行许可,也未接受过任何他方移交案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是受让方经招标后授权的唯一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受让方委托的所有法律事务。特此声明。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关于我协会近期商标维权情况的声明_00.jpg 西湖龙井商标注册证_00.jpg 商标续展注册证明_9129815_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_00.jpg 商标转让证明_9129815_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_00.jpg